【案情】
徐某是某款游戏的爱好者,2023年11月10日,徐某在QQ群里看到一则关于收购游戏账号的信息,缺钱花的徐某便主动联系对方,后将其游戏账号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2023年11月25日,徐某利用其身份信息(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重新绑定自己手机号码,将游戏账号找回,又以2650元的价格出售给许某。2024年2月6日,徐某又利用其身份信息找回游戏账号,在网上发布出售游戏账号信息,再次以1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徐某三次出售游戏账号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7050元。
【评析】
对徐某的行为定性是哪种罪名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将出售的游戏账号,在购买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地将账号找回,然后再出售给第三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将自己游戏账号出售后,利用其预留在游戏公司的身份信息,通过其身份信息找回游戏账号,然后再出售第三人,属于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就本案而言,徐某将游戏账号转让给刘某后,通过向游戏公司恶意申诉(如谎称密码被盗)找回账号又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要看行为人转让的游戏账号是否有重大风险隐患。本案件中,徐某就是利用游戏公司对账号密码修改的漏洞,通过自己身份信息重新绑定自己的手机号码,将卖出的游戏账号找回。说明徐某转让的游戏账号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换言之,转让的游戏账号本身就容易找回,被转让人对账号的控制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成立诈骗罪要求被骗者必须具备“处分意识”,诈骗中需要有处分权限的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产生处分财物的行为,进而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游戏公司基于徐某提供其预留在服务器里的真实身份信息,游戏公司误认为是账号权利人发出的修改指令,把修改密码的权限“自愿交付”给徐某,从而错误地处分了他人财产,符合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笔者认为,此案件应认定为诈骗罪。当然,如果行为人转让的游戏账号时不存在相关安全隐患,那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则不会侵害到被转让人的财产权益。
综上,判断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获取游戏账号的方式。如果是采用偷看密码等方式获得游戏账号的,则构成盗窃罪,如果是使用欺骗方式获得游戏账号的,则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徐某采取虚构事由向游戏公司恶意申诉,隐瞒自己已经不是游戏账号真实持有人的真相,游戏公司被骗后将本属于他人的账号使用权、控制权转移给徐某,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构成诈骗罪。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最终被告人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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